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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4-26 閱讀: -次
環境問題是一個古老的話題,我們的祖先自走出茹毛飲血的穴居時代、跨進文明社會的那一時刻起,就重視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意識到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協調關系的重要性,留下了許多寶貴的史料。在人類社會高度發展,環境問題日漸突出的今天,回顧我國古代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內容,對我們今天的環境保護仍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世界上最早“環保部”——虞
古代管環保的部門,名稱自然不叫“環保部”。據清黃本驥編纂《歷代職官表》,中國古代早期的環保部叫“虞”。“虞”既是機構名,又是官銜名,其很大一部分職能與今天的環保部相同,但所管理范圍更大,山、林、川、澤的保護與治理,都是“虞”的職責。
在上古傳說中的“五帝時代”,由于生存條件原始,人們對大自然更依賴,相應的,也更注意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堯帝覺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禪讓于舜,果然,舜大有作為。司馬遷《史記》開篇第一卷《五帝本紀》中,便記述了舜的事跡。
舜上位后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根據當時的需要,分設九官。這九官,相當于現在中央的九個部委,分別有正、副長官22人,這些部門長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領集體商討,公開推薦出來的。
舜所設九部委中就有環保部——“虞”。虞的編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關于伯益就任,還有段故事。當時舜征求各部落首領意見,問誰能幫他掌管山林、川澤、草木、鳥獸,大家一致推薦了伯益。但伯益開始并不接受這個“環保部長”,希望把此職位讓給朱、虎、熊、羆等人。舜也干脆,當即表示讓他們與伯益一起來負責“環保部”,伯益這才當了舜的“環保部部長”,朱、虎、熊、羆4人任“環保部副部長”。
舜也因為重視環保而受到臣民擁護。舜在位時其國號稱“有虞”,故史書稱他為“有虞氏帝舜”。這個“虞”字到底怎么來的?或許與他所設的負責環保部“虞”有關。中國古代的環保思想
我國古代具有豐富的環保思想。我們的先人很早就認識到“敗不掩群,不取糜禾;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認為要想利用自然資源,尤其是生物資源,必須注意保護,合理開發。反對過度開發,特別是破壞性的開發。
西周時期 ,人們認識到保護山野蔽澤是國富民強的保證。《管子?立政》篇中講到富國立法有五條,其中第一條就是“山澤救(救:即防止之意)于火,草木殖成,國之富也”。將山澤防火,草木生殖生長置于富國之道的首位。《逸周書?文解傳》中說“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署,以成魚鱉之長。”《國語?周語》中述周制說:“國有郊牧,疆有寓望,蔽有圃草,圃有林池,所以御災也。”這說明當時人們認識到放牧、圃蔽、林囿可以用來救饑荒、防災年。這就足以說明人們對保護山林原澤等生態資源和環境的重視程度了。
管仲還認為:“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伐必有時”(管子?八觀》)。戰國時的荀子根據生物資源消長規律,提出了一套保護生物資源的理論、措施。他說:“養長時,則六畜生,殺蟲時,則草木植。”“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孟子?梁惠王上》云:“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署不入垮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進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林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將環境保護上升到稱王稱霸的地步,這與管仲的環境保護思想可謂是異曲同工。
中國古代的環保措施
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認識的不斷提高及相應機構的建立,我國古代一系列保護環境的措施也隨之出現。這些措施或以法律的形式頒布,或以詔令的形式發布。
1.對動植物的保護
春秋戰國時期,人們就對動植物的捕獲狩獵砍伐作出了嚴格的時間限制,同時,在此過程中又采取了取大留小、用壯護幼的方法,以保證其幼小動植物的生長。夏歷的春三月和夏三月正是樹木生長、鳥獸魚鱉孕育生長的大好時機,所以古人嚴禁在這一時期內田獵鳥獸、網捕魚鱉。《禮記?月令》記述匕半年孟春正月到季春六月均有保護林木鳥獸龜鱉等生物資源的禁令。
《逸周書?大聚》篇中說:“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署,以成魚鱉之長。’,《荀子?王制》中也有與之相近的禁令: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也,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尾筆魚鱉鰍……孕別之時,圈署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具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同而百姓有余材也。”為了保證幼小動植物的生長,《禮記?月令》中記載:孟春時下令“毋殺孩蟲,胎夭飛鳥”,《逸周書?文傳》上也講:“敗漁以時,童不夭胎,”“無殺夭胎,無伐不成材。”《國語?魯語上》也曾有砍伐木材時要保護幼樹、漁獵時不捕幼魚幼獸、禁取幼鳥幼蛋甚至蟻子的記載,即:“山不孽,澤不伐夭,魚禁鰻鱺。”在《禮記?田禮》中還對狩獵活動作出原則規定:限制打獵數量,防止斬盡殺絕,以待鳥獸能正常繁殖。
2. 防火
原始社會時期,由于野獸眾多兇猛,人們為了逐禽獸并獲取食物,用火焚燒森林原野。然而,這樣做對動植物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以至于“童山枯澤。”到春秋戰國時期,人們逐漸認識到山林澤蔽的價值及其火災造成的危害,于是嚴禁在冬春之放火燒荒,因為此時氣候干燥,草木黃落,最容易造成大火災。一年用火陶冶及焚草萊的時間只限定在季春三月及季秋九月之間,其余時間嚴禁用火。《周禮?夏官》仁也記載:“季春出火,民皆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時則施火令。”這說明除做飯和取暖之外,春季一、二兩個月及冬季二個月均是不可用火的季節。《秦律?田律》中也規定:“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其原因就是秋冬春三季氣候比較干燥,草木枯黃易燃,如果在夜間放火燒草,會引起森林火災,而夏季氣候濕熱多雨,草木青綠,在夜間將砍掉的草木燒成灰燼,不易引起火災。這種規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此外,古人還以法律的形式對污染環境者予以嚴懲。在《韓非子內儲說上》中就記載:“殷之法,刑棄灰于街者。”商鞍在秦國實行變法時,也曾制定“棄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這些法律雖然有點嚴苛,但說明其對污染環境者的嚴厲態度。
古代如何處罰不環保行為
任何法令都是結合時代的需要而產生和出臺的,如果沒有不環保的行為發生,是不可能頒布“環保法”的。那么在古代,如果出現不環保行為、違反環保法怎么辦?就規定本身來看,處罰比現代“環保法”上的條款嚴厲多了。
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看來最為嚴厲了,規定“有不如令者,死無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從禁令,一律處死,且不得說情赦免。
“伐崇令”畢竟是戰時環保禁令,正常情況下又如何?也嚴厲,在齊國便是這樣。《管子?地數》中有這么一說:“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即破壞封山行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違犯禁令的,左腳踏進,砍掉左腳;右腳踏進,砍掉右腳,這比“伐崇令”,有過之而無不及。
這種為保護環境而剁斷肢體的殘酷懲罰,其實在殷商時期已出現。《韓非子?內儲說》有這樣記載,“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即把灰燼這類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發現后將被剁掉手。
在進入封建時代后,中國古人對破壞環保行為的處罰有所放松,但也不輕饒。如在唐、宋兩代,隨便燒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處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毀樹木”的,則以偷盜罪論處。(來源:《世界環境》)